由教授貪污看辦案手法
學界聯名陳述甚麼碗糕
法令明文規定多如牛毛
不容教授說不知逾越法
公私立一怏貪罪不ㄧ樣
民間企業涉貪照常法辦
國立大學教授詐領研究補助費前例不少,但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身分、是否該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卻屢存爭議。檢調此波偵辦教授詐領案,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去年依最高法院判決,定調負責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屬「廣義公務員」,但仍有法界人士持相反意見,亟需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
但即使持相反意見的法界人士也強調,縱使涉案教授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但不實核銷仍構成偽造文書甚至詐欺罪,不會因身分而改變錯誤的事實。
目前法院對於國立大學教授具授權公務員身分的判決案例為最高院一百年台上字第四五九號判決。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被控挪用卅四萬元學校研究經費,購買二台研究用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己有。余被依貪汙罪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余哲仁為研究計畫主持人,依據刑法修正針對公務員定義立法意旨,採購內容就算只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但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因此認定余哲仁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於「授權公務員」。
黃世銘依據該判決定調,資深法界人士便指出,黃世銘定調有其依據,且關於授權公務員定義學術界、實務界看法不一,彼此並無對錯問題,而是法律見解的爭議,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
此外,去年七月時,刑法學界就曾對「大學教授是否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擬一共同聲明,參與連署的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劉秉鈞昨日表示,如果教授將經費都用在研究上、沒有進私人口袋,檢方就不適合用貪汙罪將他們起訴。
鴻海老臣涉貪索賄, 開鍘送法辦 !
鴻海旗下SMT技術委員會高層主管疑似索賄涉貪,董事長郭台銘指示要嚴辦,集團會提供兩岸相關單位必要協助。
鴻海內部人士表示,郭台銘在知情後第一時間,責成集團內部負責風紀和商業違規的行政總經理兼商務長李金明調查相關狀況;也在去年8月組成調查小組,並在大陸深圳龍華廠和台灣總部深入調查。
廠商檢舉,集團旗下SMT(Surface Mount Technology)技術委員會高層手中握有簽核各事業群購買機台設備大權,長期向供應商索賄,檢舉函並附可疑帳冊資料,李金明立即向郭台銘報告,指示徹查。
知情人士表示,鴻海主動向中國大陸公安報案,集體索賄事件曝光。集團內部持續公平查證,鴻海已將牽涉到犯罪公安的相關事件,提報中國大陸和台灣警方偵辦,集團會提供必要協助。
空盒子的智慧
這種不動聲色地給對方一個“空盒子”,在無形中為對方搭一台階,也給了自己一台階 . . . .
則實在是一種玄妙的生活智慧 !
明朝禦史李浚奉皇命督理糧儲事宜,然而當時的錢塘縣官對李浚卻並不買賬,表面上恭敬,內心裡卻一直設計害他。縣令尋個機會,將一個心腹送到李浚的身邊做侍僕趁李浚毫無“防人之心”,偷走了李浚的禦史官印。
當李浚發現印盒裡已經空了。李浚循些細碎的蛛絲馬跡中.....判斷出來這是縣令幹的。部將想帶兵去縣官家搜察,李浚當下阻止了,...因為光是心裡知道沒用,根本沒有證據。若是興師動眾地去搜察,很可能會使對方“銷贓”,那樣李浚不僅無法取回官印,還會將自己逼向死胡同,丟大印可是一件罪很重的失職事件。
李浚乃計誘縣官, 裝作生病停止處理公事。能讓縣官主動把官印送回來,但前提是必須給他搭了一個台階!李浚當作大病初癒,邀請把縣令請到家裡來喝酒慶賀。藉由廚房起火,李浚順勢將一個印盒交到縣官的手上說:“代我保管一晚,明早將其送回,我先撲火要緊!”說完不容縣官有什麼推辭的機會, 救火去了。
這回縣令可就不一樣了,捧著空盒子回到家,如果原樣送回,那就意味著他把禦史大印給弄丟了,那可是關連全家禍福的大罪!左思右想之下,只能把命人偷來的官印重新放回到盒子裡。
送回到李浚家,裡面的大印赫然在目!兩人都心知肚明而又心照不宣地笑了,一個是笑得坦然大度,另一個卻笑得羞愧難擋!
在遭到他人傷害時,我們如果一味地自恃有理、舉拳相對,結果往往於事無補,不僅糟蹋我們自己的形象,而且還會繼續惡化與對方的關係,把雙方都推入兩難的境地 !
這種不動聲色地給對方一個“空盒子”,在無形中為對方搭一台階,也給了自己一台階 . . . .
則實在是一種玄妙的生活智慧 !
當官靠智慧, 現今高官談改革 ...就是要多點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