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
一、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二)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註:補助額度案例說明
以在鄉(鎮、市、區)公所投保之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保險費
659元,合於前述第一級者補助330元;第二級者補助165元。
二、補助範圍:
(一)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
(二)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僅補助其本人。
三、補助期限:
(一) 98年6月1日前申請者,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自98年6月開始補助; 98年6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二)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參照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以2年為限,屆期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惟於補助期間如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各級政府辦理保險對象健保費補助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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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我爸爸今年11月滿65歲,他的健保一直掛在我這邊
那是不是到了11月我薪水就不會扣爸爸的健保費了?
那可以轉移到區公所嗎?
還有國民年金和老人年金是11月就可以開始領了嗎?
那是不是到了11月我薪水就不會扣爸爸的健保費了?
那可以轉移到區公所嗎?
還有國民年金和老人年金是11月就可以開始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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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請問如果補助項目有…符合下列規定共三項,是不是一定要三項都確認才可以接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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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70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之老人。
二、其他符合下列規定老人:
(一)年滿65歲老人或55歲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者。( 台中市102年開辦 )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
老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而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三)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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