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在民主制度實施之後,中央政府體制以總統制與內閣制最能符合權力分立原理。各國要採行總統制與內閣制,必須考量的相關條件與因素很多,如聯邦國家較宜採總統制以強化中央政府運作,君主立憲國家為有效保障人權,宜採用內閣制;此外,政黨政治及政黨本質,也是總統制與內閣制取捨的基準之一。
總統制與內閣制要如何決定,必須依實情及個案分析。就此台灣應採行總統制而不宜實施議會內閣制,其理由如下:
首先,議會內閣制必須設置虛位元首,台灣若實施內閣制,又選舉產生一位總統,除非廢除全民選總統,否則實難以形成「虛位」,排除任何總統介入政治運作的可能性。即便以非直選方式,設置一位總統,對其職權也必須以憲法嚴格限制,以防止其介入實際政治的權力運作。
以日本象徵天皇制為例,天皇從事各種政治行為或政治活動,除了事前必須在內閣的主動提示之下才能行動之外,事後也必須得到內閣的認可才具備法效果。由此可知,防止虛位元首影響內閣制的運作,是內閣制的必備條件。台灣若要實施內閣制,除非改變總統直選的制度,否則難以落實虛位元首。
其次,議會內閣制的首相與內閣成員大多數應由國會議員產生。因此,國會議員的經歷、能力、素質、操守都必須在選舉過程中逐步形成。長期以來,台灣的國會議員專業能力是否能勝任政務官的職務?同時,議會內閣制的國會議員在當選之後,必須制衡佔國會多數的同黨執政內閣,這是內閣制成敗的重要因素,台灣是否有具備此條件的國會及國會議員?
第三,議會內閣制是建立在國民、國會、內閣的金字塔型民主體制上,國會的多數黨即可組成內閣掌握行政權。因此,多數黨內部若有政爭或派系對抗,即可能撤換首相重組內閣,此時民意及國民主權將被排除在外。因此,政黨及其黨格是否足以避免反民主之鬥爭,承擔對國民負責的使命,也是必要條件之一。一方面,政黨政治及國會議員與所屬政黨的關係若不健全,倒戈亦可能使執政黨一夕之間變少數,反而由利益結合或分享權力的多數組閣,也就是說在利益交換或少數國會議員黨籍變動之下,即可國民不知不覺中產生政權交替的結果,此時民意及國民主權將被排除在外的現象,台灣能否處理此一狀況令人質疑。
台灣已實施多次總統選舉,民眾也習慣選舉總統決定政權歸屬。此外,台灣內部在國家認同,憲政體制方面,各黨派仍有極大差異,有必要經由總統選舉過程,經由全面性的論議逐漸形成共識,化解兩極化的對立與危機。同時,台灣政治、經濟、社會體制仍必須大幅繼續改革,以真正落實民主政治、福利國家的體制。
總統制的行政權在強大民意支持下,任期固定、政權穩固,可以形成全面革新的主導力量,達成民主改革的目標。另一方面,台灣面臨中國威脅,總統制才能集中力量化解危機,面對孤立的國際環境,才能有效反應台灣人民團結的意志。這是其他國家選擇總統制或內閣制所沒有的特殊狀況,也是台灣應採用總統制的主要原因。(台灣國策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