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釋減稅利多!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全面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歧視」條款,未來只要「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若符合廿歲以下,或廿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都可納入報稅扶養對象;每扶養一人享有八萬二千元的免稅額。明年五月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估計,新制上路後,全國受益多達四十一萬人,釋出減稅利益共廿億元。以適用所得稅率十二%的家庭計算,納稅義務人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或家屬」,可少繳九八四○元稅金。財政部表示,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率不同,每增列一名扶養親屬,可節稅四千一百元至三萬二千八百元不等
民法規定,所謂「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家屬」是指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只要符合條件,都可納為列報免稅額的扶養對象。
所得稅申報扶養放寬,國稅局提醒,共同居住和扶養事實是重要條件,高所得者若濫報扶養,不僅會被剔除,還可能回溯追稅,最高可回溯五年補稅,千萬不要隨便嘗試。
財政部表示,無謀生能力者應優先被子女扶養,其次是父母,接下來的順位依序為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若由後順位者申報扶養,要有正當理由或合理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高所得者常會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節稅,其中以列報兄弟姊妹的小孩最常被剔除。因為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姊妹有能力扶養,就不能報在其他人名下。
立法院昨完成此項修法,主要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六九四號解釋文要求,認定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但有「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年齡限制,明顯與申報扶養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子女或兄弟姊妹等列報免稅額條件不同,遭大法官宣告「違憲」,應於今年十二月卅一日起失效。